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因怀疑甲家具店给其安装的空调非正品,该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经与空调公司联系后,空调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产品鉴定说明一份,表明:“案涉空调室内机机身型号和条码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损毁;室内机、室外机机组铭牌出厂编号不清晰,部分被损坏;室内机bd半岛体育、室外机电机二维码、条码等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损毁。”认定案涉空调不符合其公司产品标准,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该消费者与甲家具店多次协商未果后,将甲家具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空调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家具店作为从事家电销售的经营者,多次从某公司处购买某知名品牌空调用于销售,且甲家具店明知从某公司购进的空调为“窜货”机。
甲家具店在向原告销售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调时,故意隐瞒了案涉空调系“窜货”机,不能享受空调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的事实,且为原告安装的空调型号与原告要求购买的空调型号不符,导致原告误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空调公司生产的、符合自己购买要求的原装正品空调,致使原告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家具店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解除买卖合同,甲家具店向其退一赔三的合法诉讼请求。
➤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案涉家具店在明知售卖给消费者的空调是“窜货”机,且与消费者要求购买的空调型号不一致的情况下将空调售卖给消费者,明显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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